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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價日只有一個選項 多給客戶提供一個選擇難嗎?
2020-07-28 08:47:02   來源:財富動力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最近銀行存量房貸掛鉤LPR浮動利率的工作已接近尾聲,有貸款人向記者反映,貸款行在重定價日設置上,只提供“按照原合同規(guī)定”這一個選項,通常是每年1月1日。簡單來說,重定價日就是在每年這一天,客戶的房貸利率都會重新計算一次,與最新的LPR報價掛鉤(注:當月1-19日作為重定價日,采用的是上個月LPR報價)。這一選擇也影響著以后每年的月供調整,貸款人應該如何選擇?

重定價日只有一個選項

徐先生最近接到了荊州農商行客戶經理打來的電話,通知他盡快在微信小程序上把房貸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LPR。

“我在操作時發(fā)現(xiàn),重定價日只有‘按原合同約定’這個選項,根本沒得選。”徐先生對記者說道,原合同約定就是每年1月1日。徐先生表示,自己的同學是在中國銀行辦理的房貸,但是他卻有兩個選項,一是每年1月1日,二是貸款放款日對應的每年對月對日。

對此,徐先生頗為不滿,“我打電話詢問銀行客服人員為何只有這個選項,工作人員說,只能從明年才開始變。”徐先生認為,銀行沒有給自己自主選擇權。

另一位楊先生也遇到同樣的情況,“兩年前我在天津銀行做了房貸,看新聞知道今年房貸利率要轉成LPR了,但是左等右等也沒有等來通知,最近好不容易等到了通知,但是打開銀行APP發(fā)現(xiàn),重定價日只能選‘按約定重定價周期調整’。”楊先生表示。

記者撥打天津銀行客服電話,對方表示,重定價日無法選擇,轉換為LPR之后統(tǒng)一為明年1月1日生效,之后每年1月1日會重新定價。“我的貸款發(fā)放日期是9月23日,如果可以選擇重定價日,我希望選擇貸款發(fā)放日,這樣今年就能享受到利率下調的優(yōu)惠,可銀行只給我一個選項。”楊先生告訴記者,自己也做了一些功課,據他了解,如果重定價日設為1月1日,就要參考上一年12月20日的LPR報價,而銀行每年年底的資金會比較緊張,利率可能會上調,他認為這樣會吃虧。

多給客戶提供一個選擇難嗎?

事實上,根據央行此前規(guī)定,金融機構與客戶協(xié)商定價基準轉換條款時,可重新約定重定價周期和重定價日,其中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重新約定的重定價周期最短為一年。

記者分別致電工行、農行、建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客服人員均表示有兩個選擇,可選擇每年1月1日,或者選擇按照貸款放款日對應的每年對月對日。

此前郵儲銀行、興業(yè)銀行、成都農商行等銀行均因手機APP只有1月1日一個選項而遭客戶投訴,不過上述銀行均作出改進。郵儲銀行客戶薛先生7月23日致電貸款經理,對方表示,7月起已在手機APP上增加了“貸款發(fā)放日對應日”的選項。成都農商行客服人員表示,本月底手機端可以看到兩個選項。

為何仍有不少銀行僅給客戶提供一種選擇?“其實主要是出于方便的考慮,沒有LPR之前房貸利率通常也是約定如果上年度貸款基準利率有變動,從次年1月1日開始調整,一般都是這個習慣。”中關村互聯(lián)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分析道。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jiān)嚴躍進同樣表示,一般來說,從利率計算的便利和統(tǒng)計的便利等角度看,以1月1日計算相對便捷。從過去的重定價日來看,其實也是按照1月1日進行的,這樣方便全年包括貸款余額、還貸情況等統(tǒng)計。

不過,董希淼指出,銀行應該把重定價日的選擇權交給客戶,不應強制要求客戶只能選擇每年1月1日,這說明部分銀行服務做得不到位。對于銀行來說系統(tǒng)開發(fā)并不難,很多客戶都是在手機上操作,只多一個選項而已。

重定價日選擇哪個更劃算?

一位股份制銀行的貸款客戶經理認為,如果僅考慮享受到貸款優(yōu)惠利率的時間早晚,不考慮未來利率波動,重定價日當然越早越好。比如現(xiàn)在是7月份,如果貸款放款日在8-12月,可以選擇放款日作為重定價日,這樣今年就可以享受到LPR下調的優(yōu)惠了,如果是其他月份選擇每年1月1日,那么最早在2021年1月1日就可以掛鉤LPR。

上述客戶經理還提示,個別銀行可能系統(tǒng)設置不同,特別是放款日在8月20日之前的客戶最好提前和貸款行溝通清楚,以免發(fā)生到明年貸款放款日才調整的情況。

關鍵詞: 重定價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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