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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于在明律師事務所成功舉辦
2022-10-31 18:12:53   來源:壹點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剛剛閉幕的二十大中明確指出,全面推進鄉(xiāng)村振興、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然在農村。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鼓勵依法自愿有償轉讓,這些極為重要的論述,都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密切相關。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密切關注黨和國家動態(tài),心系農民關心的問題,發(fā)起了第十一屆“在鳴行政法治論壇”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問題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2022年10月28日下午,會議于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大會議室召開。在明律所邀請眾多法學專家學者、資深行政法律師共同獻言獻策,以更好的維護農民利益為宗旨,切實解決被拆遷法律問題為目標,力爭為更加公公正的法律環(huán)境貢獻力量。

出席本次研討會的專家學者有: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主任、創(chuàng)始合伙人楊在明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院長解志勇教授;中國農業(yè)大學人文與發(fā)展學院教授肖鵬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地方財政金融與農村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李蕊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蔡樂謂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馬允副教授;中國農業(yè)大學土地科學與技術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吳昭軍老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張冬陽老師以及各位線上線下參與會議的職業(yè)律師及媒體代表等。

【與會專家與律師合影】

本次研討會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楊念律師主持,楊在明主任發(fā)表致辭,充分表達了,在司法實踐中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明而引發(fā)的糾紛,已經成為農村辦案實務中非常重要的問題,無論是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還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后的收益分配,集體資產的處分,宅基地的使用等糾紛,都涉及到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但很尷尬的現實是,關于如何認定,現行法中尚沒有明確規(guī)定,這給律師實務帶來了很大難題。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楊念律師】

與會內容主要圍繞四個議題展開,專家學者及參會律師們積極參與了研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是否屬于村民自治

肖鵬教授分享了自己的觀點,復合判定方式作為目前比較認可的資格判定,可以預見會被寫入正在研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但如何確定特殊情況下的資格認定會是立法和實踐難點,村民自治應是有前提的自治,救濟途徑也是要有完善的體系。差異化的現實存在不可避免,但應對差異化,應有更高部門指導與監(jiān)督的存在。

中國農業(yè)大學人文與發(fā)展學院教授 肖鵬】

解志勇教授認為,資格成員認定目前雖然屬于集體組織自治范疇,但目前的實例中基本可以歸納為政府指導監(jiān)督,且人民法院的判決中可以推翻自治下的資格認定問題。這點并非是依據法律而是地方法院的自主裁量權決定的。各地不同的裁判策略也會導致結果的不同,因此在案件代理的過程中研各地方案例確定各地的裁判慣就顯得尤為重要。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院長 解志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爭議的救濟路徑

李蕊教授充分表達了自己的真知灼見。首先從政策環(huán)境上分析,農業(yè)部2020年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其實已經為這個問題提供了部分依據,自治是認可的,但要與村委會的自治相區(qū)分。村委會出具的資格認定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在沒有集體組織授權的基礎上律師可以以此為切入點提出質疑,救濟途徑也就顯得有跡可循。從民事訴訟的角度切入會沒有任何障礙。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地方財政金融與農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李蕊】

張冬陽教授表示救濟途徑目前多數觀點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當中,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特別法人。且在2018年新的《行政訴訟司法解釋》當中也明確規(guī)定了不服集體組織或村委會決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對于集體組織也是有法可依的。地方法院如果認可部分集體組織村民大會決議,而出現不予受理的情況,是可以提出質疑的。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長 張冬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標準

蔡樂謂副教授認為,集體經濟組織的發(fā)展趨向依然是民事化,這種風向也決定了集體成員的身份資格要跟戶籍脫鉤,且戶籍的遷入者要不要具有具體的成員資格要視情而定,給予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自治,比如增加限制條件,滿足什么條件就可以獲得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且經過集體同意,可以吸納任何人加入這個集體,不過要作為有償加入,這樣在涉及之后利益分配的問題上會有法律認可的前提可依。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蔡樂渭】

吳昭軍老師表示,雖然集體組織自治這個問題得到廣泛共識,但主要難點還是在于標準的嚴重分歧,并分別從產權邏輯、團體自治邏輯和社會保障邏輯三個層面予以分享,同時表達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核心要義:以進行農業(yè)生產為主,在這個層面判斷是否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有一定的客觀和合理,同時對宅基地制度改革與成員認定方式做融合,給予了行之科學有效的判定方式,供律師參考。

中國農業(yè)大學土地科學與技術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 吳昭軍】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裁判差異

王允副教授認為,相關認定產生分歧時無論是采用行政法相關還是民法相關,在有分歧的基礎上,律師可以自由選擇對當事人有利的方式。兩個路徑均有法可依,同時在判定成員資格的程序上,可以作為切入點,來為當事人爭取有利的條件。差異可能會長期持續(xù)的基礎上,首要條件是立法的統(tǒng)一,但同樣要尊重地方的差異,這也更符合國情。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長 馬允】

研討過程中,眾多參會律師也提出了自己在實務過程中的困惑和難點,專家們也都給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供大家參考。

【研討會現場】

楊在明主任高度評價了本次研討會的價值和意義,無論是對法理探討還是律師實務都發(fā)揮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對當下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相關問題給予了充足的闡釋和剖析。

“本次交流研討十分深入,期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出之日,能夠全面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問題,給農民朋友們一個嶄新的未來。讓農村真正成為下一個經濟時代最具價值的希望沃土。”楊在明主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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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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